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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(
    以下簡稱本訓練要點)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之登
    錄及管理作業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十三、專業機構得準用第八點第二項、第九點至第十六點規定,辦理強
        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第陸點第二款第二目之 1  所定核心要
        員之教育訓練。